父母捷法
一、日月角为父母之正部。口角在左。月角在右。口角凸露主妨父陷痕亦主妨父。月角凸露主妨母。陷痕亦主妨母。此为父母之应该考查之一。
二、发际为父母之正部。发际低而三岔。主幼年刑父。五岔刑父尤早。当中尖垂两侧上削。主中年刑父。鬓发连眉尾。主幼年刑母。鬓发曲突主先刑母。此为父母应该考查之二。
三、两额角为父母之连带部位。左额角弱。或陷痕上冲者。主先刑父。右额角弱。或陷痕上冲者。主先刑母。此为父母之应该考查之三。
四、两耳为父母之连带部位。如左耳低弱。或左耳廓反轮飞。主先刑父宫。如右耳低弱。或右耳廓反轮飞。主先刑母宫。此为父母之应该考查之四。
五、两眉为父母之连带部位。左眉低而陷主先妨父宫。右眉低而陷主先妨母官。此为父母宫之应该考查之五。一为两眉不平而高低。有不同母之骨肉也。
六、两颧为父母宫之正部。左颧高突而上起者刑父。左颧弱小陷痕亦刑父。右颧高突上起者刑母。右颧弱小陷痕亦刑母。此为父母之应该考查之六。
七、中岳为父母之连带部位。鼻准偏左者。先刑父。鼻准偏右者。先刑母。此为父母宫之应该考查之七。子女亦有连带之应证也。
八、人中为父母之连带部位。人中偏左者先刑父宫先见子星。人中偏右者。先刑母宫。先生女星。此为父母宫之应该考查之八。
九、牙齿为父母之正部。凡门牙楞生。上牙主刑父。下齿主刑母。如两侧各有尖牙一颗。上主刑父。下主刑母。此为父母宫应该考查之九。
以上九种。为父母宫应该考查之捷法。凡属刑克父母。不外此例。以多数为定论。如有刑父四种。刑母三种。则当然先刑父宫也。如有刑母二种。刑父一种。当然先刑母官也。否亦为重母之例。此为定法也。
弟兄捷法
公笃曰。弟兄一宫。不能确定数目。先后有刑伤。而不符其正数故也。其大抵分四项。第一为弟兄多。第二为弟兄少。第三为弟兄和睦。第四为弟兄忤逆。此为弟兄之大略耳。其它则不为正法也。兹将四类分注如下。
一、弟兄宫多者。两眉清秀修长。三阳丰满。眉头不冲。惟金眉之形难分。盖金眉又稀又疎。直生而似无。主弟兄多而子女亦多也。又主弟兄贤而贵。有辅助也。
二、两眉短促而散。低浊压目。加以眉头逢冲。印窄而痕。五官拘束而不开阔。此主弟兄少。而无辅也。虽有亦刑克。而不存在也。如两耳有纹痕。幼小即刑弟兄姊妹也。
三、弟兄和睦。凡眉秀神清。皆主弟兄贵而和睦。及得其实力之辅助。加以两颧斜辅高耸。边城丰满有梁。此为弟兄和睦而有助。因之而进田宅。以宏恢门第。互相为用也。
四、弟兄忤逆。凡眉尾逆生。或旋螺形。皆主弟兄忤逆。加以眉头纹痕上冲。两颧纹痕冲破。主弟兄忤逆。而有口舌官讼。反多遗累。又因之破产而忧死也。
妻妾捷法
一、鱼尾奸门。为妻妾宫之正部。鱼尾丰满者。主妻宫贤淑。而无刑克。鱼尾纹上仰。主妻强而有操持。及偕老无伤。鱼尾有痣。主刑妻而续弦。鱼尾有燕尾纹。主重配。鱼尾双纹。主两妻。鱼尾三纹。主三妻。鱼尾四纹。主四妻。鱼尾纹平破者。克妻宫而重配。鱼尾纹下反。主刑三妻。如鱼尾有十字纹。主生离。又主再离也。
二、命宫生痣。主克妻而再配。亦主夫妇不和。意见不一。而有生离者。有刑三妻者。有官讼不休。而后离者。一为再嫁之妇为婚配。一为病妻之例。而中年刑克。及收娼妓也。
三、两颧雄突。而有尖峰者。主刑妻而重配。女格亦主刑夫也。故颧骨宜高近目尾。不是尖峰而突。方无刑克也。否则有嫡庶之配。及二妾三妾也。两腮方突犄角。亦主嫡庶也。
四、年寿间断者。主刑妻克子。中年断弦而续弦。印堂冲破初年刑妻克子而续配。兰台弱小而泄。晚年失窃而鳏居。此皆刑克而重配之格也。眉棱高而腮突。主纳奴婢为妾也。
子女捷法
一、泪堂为子女之正部。以平宽明润。为旺子女而贵。如有纹下陷。主刑子女。如泪堂厚而高突。亦主刑子女之例。此为早子女不枉。或中子女不旺。经刑克一二。方能成立也。
二、三阴卧蚕。为子女之正部。以黄紫明润。为子女多而贵。如黑黯绛枯。主刑子克女。而多灾厄。如有蚕肉横起。为孤寿。而晚年刑子女也。或为螟蛉之子女也。
三、蚕袋为子女之正部。而近颧骨之间。有纹露出。为子女纹也。纹从外颧者。一纹一子成立也。纹向泪堂者。一纹一女成立也。此由阴骘栽培而成者。或庶出之子女也。
四、人中为子女之正部。如沟洫宽深而长。主子女多而成立也。如上窄下宽。主子多女少。如上宽下窄。主子少女多。直纹克子。横纹克女。十字纹主孤绝。而不成立也。
五、两眉为子女之连带关系。如平横一字者。主子少而成立。或庶出。再加低眉。则仅有女一人。或得庶子一人。如两眉弯曲。主子女多。再加眉高。主子女多而贵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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